
受理申報
時間:2014-01-07 08:31:51 來源: 作者:
2005年7月1日起實施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申請與審批程序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
一、申請與受理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1、有關地方政府關于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2、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3、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征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4、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準。
出口企業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對擬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地標目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