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山鮑魚質量與商標品牌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5-06-01 11:39:15 來源:中國地理標志產品服務中心 作者:中國地理標志產品服務中心
東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山鮑魚質量與商標品牌管理辦法的通知
東政綜〔2015〕34號
經濟技術開發區、旅游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為加強“東山鮑魚”質量與商標品牌管理,維護東山鮑魚品質,發揮品牌效應,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特制定本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東山縣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0日
東山鮑魚質量與商標品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東山鮑魚”質量與商標品牌管理,維護東山鮑魚獨特品質的長期穩定,增強東山鮑魚的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東山縣規定地域范圍內自售、代購、代辦、經銷、代理出口“東山鮑魚”行為,均屬于本辦法調整范圍。
第三條 在東山縣規定地域范圍內自售、代購、代辦、經銷、代理出口“東山鮑魚”,均必須以有利于提高“東山鮑魚”的市場競爭力為前提。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海洋漁業行政管理等部門,根據法律授權,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東山鮑魚”的質量與商標品牌實施行政管理。
公、檢、法機關,根據法律劃分的職責,對“東山鮑魚”的質量與商標品牌實施司法監督。
第五條 東山縣水產技術推廣站可以依據《“東山鮑魚”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對使用“東山鮑魚”證明商標行為實施管理。
第六條 東山縣水產技術推廣站可以依據章程及會員公約,實行行業自律、行業管理,規范會員使用商標品牌行為,督促其履行保證“東山鮑魚”質量不受損害的義務。
第一章 質量管理
第七條 東山鮑魚的質量管理,是保證“東山鮑魚”優良品質,弘揚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做大做強品牌和產業規模的重要環節。任何相關群體、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可忽視“東山鮑魚”質量管理問題。
第八條 “東山鮑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之生產地域范圍:東山縣東經117°18′~117°35′,北緯23°24′~23°47′之間,海域面積約24萬畝的地帶。該地域自然環境特征為夏無酷暑,冬無嚴寒,年均氣溫20.8℃,年平均降雨量為1095毫米,海水水溫月平均變動范圍為攝氏12.8至26.3度,海水的鹽度常年保持在29.92‰至33.49‰之間,適合鮑魚生長。
第九條 “東山鮑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產品的特定品質:
1.感官特色:⑴ 九孔鮑:殼形完整、無缺裂,長橢圓形,呼吸孔6至9個,外殼呈褐色、紅棕色或兩種顏色相間,螺肋與生長線細密,珍珠層較厚且富有光澤,足部淡黃色,肌肉富有韌性,伸展有力。⑵ 雜交鮑:殼形完整、無缺裂,稍長橢圓形,呼吸孔3至5個,殼色為綠褐色,殼紋為不規則的皺褶狀突起,珍珠層銀白色帶紅綠珍珠光澤,足部棕黃帶深色條紋,肉質細嫩,肌肉富有韌性,伸展有力。⑶ 雜色鮑:殼形完整、無缺裂,長橢圓形,呼吸孔6至9個,殼色為赤褐色,螺肋明顯,生長線細密,殼內層有銀白色珍珠層且有光澤,足部淡黃色,足部骨肉富有韌性,伸展有力。
2.理化指標:⑴ 九孔鮑:軟體部蛋白質含量≥12.8%,碳水化合物≥1%,灰分≥0.7%,脂肪含量≤1.5%。⑵ 雜交鮑:軟體部蛋白質含量≥13%,碳水化合物≥1%,灰分≥0.7%,脂肪含量≤1.5%。⑶ 雜色鮑:軟體部蛋白質含量≥13%,碳水化合物≥1%,灰分≥0.7%,脂肪含量≤1.5%。
第十條 同時符合上述使用條件及行業生產要求的產品經營者,可申請使用“東山鮑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第十一條 提倡創辦良好鮑魚規范養殖生產基地,提倡創辦無公害生態鮑魚養殖場,鼓勵相關群體取得GAP、QS認證,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
第十二條 “東山鮑魚”質量應從育苗、養殖環節抓起,質量保證措施應貫穿整個生產、加工、銷售過程。
第十三條 應該重視做好東山鮑魚包裝、運輸、銷售環節的產品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銷往國外、境外的“東山鮑魚”,應該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檢驗檢疫規定,同時根據對等原則,尊重到貨國家或地區的質量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在國內市場銷售的“東山鮑魚”,原則上實行與出口鮑魚質量管理同樣的標準。
第十六條 實行鮑魚質量管理責任追究制。根據誰出事誰負責的原則,追究因發生質量事故給“東山鮑魚”聲譽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對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因失職、瀆職,給“東山鮑魚”市場知名度與美譽度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實行事故責任追究制。
第二章 商標品牌管理
第十七條 “東山鮑魚”的商標品牌使用與管理,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和規章基礎上,必須接受《“東山鮑魚”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約束。
第十八條 從事養殖、自售、代購、代辦、經銷、代理出口符合《“東山鮑魚”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標準的“東山鮑魚”,必須統一用“東山鮑魚”為品牌或商品名稱,不得使用 “福建鮑魚”、“中國鮑魚”等名稱。
第十九條 出口和進入國內市場銷售,使用符合《“東山鮑魚”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標準的“東山鮑魚”,鼓勵使用“東山鮑魚”證明商標、“中國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第二十條 在依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品牌、商標、專用標志的基礎上,相關群體可依法使用自己的商標。
第二十一 不得在非東山鮑魚上使用“東山鮑魚”證明商標和“中國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第二十二條 國內市場或出口代理商對本辦法統一使用商標品牌的規定如有異議,“東山鮑魚”供應商應據理力爭,如國內市場或出口代理商拒絕履行本辦法規定義務,供應商可依法采取停止供貨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印制和使用“東山鮑魚”證明商標、“中國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應該規范、醒目,不得擅自改變圖形或顏色。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與個人取得“東山鮑魚”證明商標使用權,應該依照《“東山鮑魚”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程序,履行規定手續與義務。
在境外、國內使用“東山鮑魚”國際注冊商標亦應事先取得商標注冊人同意,并且依照《“東山鮑魚”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程序和要求辦理。
第二十五條 使用“東山鮑魚”證明商標,應按《“東山鮑魚”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規定繳交證明商標管理費。收費標準由“東山鮑魚”證明商標注冊人制定,經縣物價局批準后施行。
必要時,經縣人民政府同意,“東山鮑魚”證明商標注冊人也可暫緩或臨時中止收取證明商標管理費。暫緩或臨時中止收取證明商標管理費的前提條件是收費條件不具備或鮑魚市場銷售壓力大。
第二十六條 “東山鮑魚”證明商標標識、專用標志,實行統一印制、統一發放、統一管理。
必要時,經地理商標持有人同意,也可由使用者自行印制證明商標標識和專用標志,印制費用自負。自行印制的證明商標標識和專用標志必須報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批準。自行印制的證明商標標識和專用標志只能自用。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東山鮑魚”證明商標標識、中國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二十八條 依照《“東山鮑魚”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程序,取得“東山鮑魚”證明商標準用證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在產品上標注其原有商標被認定的“知名商標”、“著名商標”等字樣。
第二十九條 從事“東山鮑魚”養殖、生產、加工、銷售的相關群體,負有互相監督使用“東山鮑魚”證明商標情況的義務。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政府職能機關、“東山鮑魚”證明商標注冊人、行業公會(協會)舉報一切損害“東山鮑魚”聲譽、質量,以及舉報不依法使用證明商標和專用標志的人和事。
接受舉報的機關、企業、公會(協會),必須為舉報人保密。舉報人有權依照相關規定獲得獎勵。
第三十一條 “東山鮑魚”證明商標注冊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協助保護“東山鮑魚”證明商標專用權。
第三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養殖、生產、加工、銷售“東山鮑魚”,不注意質量要求,違反了質量管理規定,給“東山鮑魚”良好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理。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依照《“東山鮑魚”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使用“東山鮑魚”品牌與商標,違反相關規定,嚴重損害“東山鮑魚”品牌聲譽,削弱“東山鮑魚”市場競爭力,或者侵犯了“東山鮑魚”證明商標專用權,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理。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依照《“東山鮑魚”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東山縣水產技術推廣站負責解釋(司法解釋除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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